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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分抵押物价款的清偿顺序

来源:税程财经网

法律分析:债务人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, 应当继续向债权人承担偿付责任;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。 债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,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, 按下列顺序分配: (1)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; (2)清偿债权人本金、违约金(罚息)和赔偿金等;(3)支付《抵押合同》约定的其他费用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拍卖、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:

(一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;

(二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

(三)抵押权未登记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

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,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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