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处理配偶失踪且没有联系的情况下的离婚问题?
1、如果配偶失踪满两年,男方可以向申报配偶失踪后起诉离婚。
2、如果配偶失踪满四年,男方可以向申请宣告配偶死亡,婚姻关系将解除。
离婚的情况包括重婚、家庭暴力、等恶习,感情破裂且分居满二年等。
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,但也有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。
双方都是军人或被监禁的情况下,有特殊的管辖原则。
法律分析
老婆走了没离婚没联系怎么办,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:
1、如果配偶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,男方可以向申报配偶失踪后,起诉离婚。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,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,对方起诉离婚,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,属于应当调解无效、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;无论配偶是因为逃避家庭责任还是违法婚姻义务,或者因为配偶自身的过错等原因而最终导致的下落不明,夫妻双方情感终会产生破裂,双方的关系也即发生变化,此情形下,当事人是可以无条件去起诉离婚的;
2、如果下落不明的配偶失踪满四年的情况下,男方可以直接向申请宣告下落不明的人死亡,婚姻关系将自动解除。根据查证的失踪时间会认定该被申请人已死亡,从宣告配偶的死亡之日起,双方婚姻关系自动解除;
有下列情形之一,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1、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2、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3、有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4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5、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;
6、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;
7、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离婚诉讼与管辖:
1、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,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“原告就被告”,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;
2、特殊情况下,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:
(1)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、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(2)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;
(3)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,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管辖;
(4)双方都是军人的,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;
(5)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,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,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,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。
结语
在配偶失踪、无离婚联系的情况下,有一些法律途径可以解决问题。如果配偶失踪满两年,可以向申报配偶失踪后起诉离婚。而如果失踪满四年,可以向申请宣告配偶死亡,婚姻关系将自动解除。此外,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,也可以准予离婚。在离婚诉讼中,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,但特殊情况下也有其他管辖规定。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和管辖,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:
(一)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(二)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(三)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;
(四)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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